中文商标海外注册申请审查——印度
作者:网络 | 发布时间:2024-11-29(2)欺骗公众或引起混淆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3)冒犯某一阶层或者宗教敏感词汇不得注册;
(4)其他法律中禁止使用的内容不得注册。但是,法条中对缺乏显著性的商标也有一个但书,即经过广泛和持续的使用而获得显著的特征的,可以获得注册。
印度官网法条规定(#s9)
那么,作为中文商标在印度是如何审查的呢?
首先,中文商标是作为图形在印度注册申请中进行审查的;同时,根据印度1999年商标法的规定,非英语或印地语的商标需要提供英文翻译及音译,所以中文商标在印度提交注册申请时同时需要提供英文翻译及音译的。
如下表中案例第9、35、42类第号“致征”商标,下表仅提炼关键信息方便读者对比分析,详细信息请参见印度官网( )。
商标1
商标申请号
类别
9,35,42
申请日
19/03/2021
申请方式
e-
商标音译
(“Zhi”; “”)
商标类型
状态
审查员审查决定
当然,我们也看到有些较早的商标申请未提交详细的英文音译和翻译而只说明商标为“ ”的商标申请,这种情况下审查员只能自己去查,根据自己查到的结果来确定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往往会由于语言的障碍而以缺乏显著性为理由驳回商标申请,让申请人进一步对其商标的音译和含义进行分析论证。因此,为减少不必要的驳回,建议申请人在提交申请的时候注明准确的商标音译和英文翻译。
如果商标因为缺乏显著性而被驳回,也不要过于担心,如前面介绍的印度是英美法系,是接受在先判例的,因此,因缺乏显著性的驳回,因为有在先案例进行例证,其通过驳回复审获得初审的几率较中国要高很多,当地律师也不需要像中国律师一样大篇幅的论证。
下面就缺乏显著性的情况举例说明:
商标2
商标申请号
类别
33
申请日
09/04/2021
申请方式
e-
商标音译
QING HUA FEN JIU
TM
MARK
商标类型
状态
(驳回复审后获得注册)
审查员的审查决定原文
/,
The has been the of ,1999 and Mark ,2017 and the mark for is open to the :
1. The is S 9(1) (a) of the Act 1999, as the mark is non- and as such it is not of the of one from of .
, the is to be . , you are to your /, if any, -with , One from the date of of this or you may for a .
Note that if no is or a for a is for the time, the said be to have been for lack of 132 of the Act, 1999 and the of in the the .
根据审查员审查决定原文可以看出,商标被驳回的原因为1999年商标法第9条第一段第(a)点的缺乏显著性,无法区分指定商品的来源。分析对比,由于商标中有一个“酒”字,英文翻译为“”,指定用在第33类商品上,审查员认为缺乏显著性,因而驳回了该商标的注册申请。
印度律师在驳回复审中主要论述以下几点,最终,该商标通过复审获得了在指定商品上的注册。
1)详细说明了申请商标的翻译及音译,音译为“QING HUA FEN JIU”; 英文翻译为“;; IN ;”;商标整体并无含义;
2)商标本身具有固有显著性,可以区分指定商品的来源;
3)在先案例举例说明。
本案例申请人对商标的解释是单个字逐字进行翻译,并说明整体无含义,关键是提供了在先判例说服了审查员。有时候,中文汉字的博大精深使得一个汉字会有很多含义,也有的商标会提供多个英文对应翻译,如第 号第5、29、30、32、35类“蒙牛”商标的“蒙”字在申请中提交的英文翻译为“, , ”,“牛”自然翻译成“COW”,顺利通过审查获得注册。可见如何选择中文对应的英文翻译是商标申请的关键之一。
一般来说,首先,建议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提供准确的英文音译和翻译,而不是只说明商标无含义,因为这样易导致商标因缺乏显著性而被驳回;如果商标整体无含义,建议将各个汉字逐字翻译后说明整体无含义;其次,建议申请人只提交一种符合本商标的含义的英文对应翻译即可,如果提供多个翻译,易导致引证在先近似商标而驳回。下面就咱们就看一下印度商标申请审查的相对理由。
04
商标申请实质审查——相对理由
1999年印度商标法第11条是关于商标申请审查的相对理由,主要可以归纳为:
1)与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
2)对于不相类似的商品/服务上注册申请与在先驰名商标相同的商标并会对在先商标造成损害的;
3)侵犯在先著作权等其他权利的。由于第11条篇幅较大,在此不再展示,读者可以根据以下链接详细了解。印度官网法条规定(#s9)。
以下就一个商标申请时只说明“商标为中文汉字,商标无含义”而因为缺乏显著性以及引证了多件并不近似的商标而被驳回,最终通过驳回复审获得注册的案例:
商标
申请号
类别
申请日
17/12/2014
申请方式
e-
商标音译
(LO YA)
商标类型
状态
经驳回复审获得注册
审查员的审查决定原文
/,
The has been the of Mark Act, Mark ,2017 and the mark for is open to the :
1. The is S 9(1) (a) of the Act 1999, as the mark is a and as such it is not of the of one from of not be .
2. The Mark is open to on of 11 of the Act the same/ mark(s) is/are on of the for the same or /. The of same/ i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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